引言
輕傷是指使人肢體或者容貌損害,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礙或者其他對于人身健康有中度傷害的損傷,包括輕傷一級和輕傷二級。如果因為一時沖動與別人打架,將其打成輕傷會被判刑嗎?輕傷的具體鑒定標準又是什么?
相關案例
2021年9月28日7時許,被告人德某與被害人劉某在北京市市海淀區某十字路口處發生行車糾紛,后雙方互毆,過程中被告人德某伙同他人以拳頭擊打被害人劉某身體導致被害人摔倒在地。被害人劉某出院診斷為:左腓骨下段粉碎性骨折、左后踝骨折、左踝關節半脫位、左踝關節囊破裂、左下脛腓前韌帶斷裂、左三角韌帶淺層斷裂、左三角韌帶深層斷裂、左下脛腓骨關節分離、左脛骨平臺骨挫傷、右手掌指關節、指指關節積液、右腕三角纖維軟骨復合體損傷、右下尺橈關節積液、全身多處軟組織損傷、腦震蕩;囑“壹月后復查”。經司法鑒定所鑒定,被害人劉某的傷情構成輕傷一級。法院經審理判決如下:被告人德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試行)》故意傷害致一人輕傷的,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文啟律師說法
本案中,被害人劉某的傷情符合《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中的輕傷,被告人德某實施非法損害他人身體行為,侵犯了劉某的身體權,主觀表現為故意且滿足主體要件,因此構成故意傷害罪。同時,受害者一方也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對方賠償諸如醫療費、誤工費、精神損失費等費用。具體的賠償標準,要看傷勢是否構成民事上傷殘等級,然后根據傷殘等級,具體損失以及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情況來計算具體的賠償金額。
文啟律師建議
鑒定結果為輕傷及以上后果的,構成刑事犯罪,根據案件具體情況確定罪名。如果是事出有因,雙方打架,一般構成故意傷害罪;如果是無事生非,隨意毆打他人,則構成尋釁滋事罪。構成犯罪就屬于刑事案件,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故意傷害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被告人可以通過積極賠償取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但對于達成和解的案件,公安機關仍要立案偵查,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只是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
附:《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輕傷鑒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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